腾讯微信垄断市场,强封微信号,全球首次诉讼,你支持谁?
2017年7月13日,深圳市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9法院公开审理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垄断纠纷案。
半年前,2017年1月22日,深圳市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正式受理。
特别是案号也比较有趣,容易记住:
(2017)粤03民初250
同时,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召开“集体诉讼微信垄断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称:
“微信官方账号或微信标题一直在发生。微信官方对标题行为的判断模糊,信息不公开透明,标题双重标准,后续标题善后处理措施跟不上。大量投诉增加了客户服务处理压力。从关闭微信官方PC端的投诉界面可以看出,有成千上万的微信号或微信官方账号被标题有很大的争议..”
2017.7.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13日15:新浪微博信息06分发布:
信息摘要:
1、(双方)早上提交的证据量很大,所以整个早上都在交换证据;
2、原告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质证;
3.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没有太多的影视资料(手机不允许带入法院,法警在法院安检处统一保管)。
4、腾讯微信垄断纠纷诉讼腾讯微信垄断纠纷案 还需要再次开庭,具体时间等法院公布;
...
特别提示:
本案原告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开庭前十天变更公司名称,新公司名称为:
深圳市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
禁止具有市场主导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市场主导地位是指经营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经营者具有市场主导地位:
(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经营者在交易中的依赖;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
(六)其他与确定经营者市场主导地位有关的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主导地位:
(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总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总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部分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得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主导地位。
被推定为市场主导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备市场主导地位的,不得认定为市场主导地位。
据报道,这是原告首次以腾讯微信的市场份额和是否具有市场主导地位起诉腾讯微信涉嫌违反反反垄断法。
微信官方账号被封,双方矛盾加剧,最终导致诉讼案件。腾讯不够公开透明,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作为“弱势群体”的一些微信官方账号运营商,是否也应该反思自己是否能遵守签署的相关协议和腾讯微信的相关规则?
我们可以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原文中看到,公众账号运营商需要遵守《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本规范中关于“营销”的所有叙述分别为:
不发送垃圾信息、无过度营销行为、营销性质的内容不得发表原创声明、广告营销模板信息、与用户要求无关的营销广告、过度营销内容。
腾讯确实可以根据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关键是要明确两点,一是腾讯所说的“恶意营销”等行为,其具体界限是什么;二是公共账户运营商是否真的从事这些违规行为。在这样一个明确的权利和责任框架下,我们可以有效地确保运营商、用户和腾讯的双赢局面,真正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