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郭某被确诊,受害者能不能向他索赔?
从法律逻辑上讲,我个人认为应该赔偿
假如确实可以确认其所面临的损害是由另一方造成的,那么本身就是可以索赔的。
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导致了另一个人本来可以避免的伤害,那么这种伤害本身就应该由行为造成。
比如这种情况下,医院肯定不是故意的,但是他们的行为最终会给别人造成损失,所以要赔偿。
因此,从法律逻辑上讲,如果有直接证据证明郭某鹏的行为,会给某人造成确切的损失,如感染他人、死亡和无法工作。那么应该赔偿。
但实际上,无法索赔
正如很多人所说,他根本负担不起这样的赔偿,有很多这样的行为,很难收集证据。目前,政府正在承担医疗费用等大部分费用。
因此,可能是出于这个原因
现在,在相关意见中,这种情况,原则上是不支持的。
原则上不支持因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
然而,这并非完全不索赔。
如果是的话,知道自己已经被诊断出来了,或者怀疑,或者知道自己很可能被感染了,但还是不遵守政府要求的防控行为,比如偷偷溜出去传播给别人。
因此,传播者可以要求赔偿。
但目前媒体信息中,郭伟鹏后期身体不适,已经在家了,隔离诊断后也没有偷跑出去。因此,根据现有意见,被他感染的人无法索赔。
也正因为如此,郭伟鹏面临着阻碍传染病防治的罪行,而不是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这种诊断或疑似,不听问候,跑到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将被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无论如何,我希望可能感染的人不要隐瞒,积极对待自己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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