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则天时,男女关系真的那么开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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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森林一只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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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时,男女关系真的那么开放吗

这个问题其实应该换一种问法,唐代妇女生活是不是真那么开放?毕竟,在男权社会里面男性在男女关系中占据主动地位,妇女们向来是男子的附庸,没有什么自由选择的权力。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以来,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比较低下,男尊女卑思想占主导地位,唐朝时,女性依然处在从属地位,哪怕是女皇君临天下的武则天时代,亦然不能改变这种局面,武则天本人实际上也坚持“女主内、男主外”、普遍禁止女性从政的传统观念,根本不敢越雷池半步。

武则天时,男女关系真的那么开放吗

但是,唐代妇女相对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的女性,生活更为开放自由,多姿多彩,这却是真实的,而且不仅局限于武则天时代,甚至贯穿了整个唐代始终。

一、未婚女性婚前大胆追求爱情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缔结的主要途径,在唐代时,却存在很多未婚女性大胆追求爱情的事情,比如宰相李林甫,相传他允许自己的女儿通过相对隐蔽的途径自己相看贵族子弟,遇到中意的人选可以选为夫婿。

据《太平广记》记载,元和十四年(891),卢储向中书舍人李翱,投寄自己所写的诗文,希望获得李翱肯定,得到推荐。卢储的文卷无意中被李翱的女儿看到了,她对自己的婢女说:“这人肯定会成为状头。”李翱听到后,即选卢储为婿。第二年,卢储果然以第一及第,并迎娶了李翱之女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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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南部新书》丁卷即记载,宰相郑畋之女因为欣赏罗隐之诗,有意嫁他为妻。但郑女在帘后窥见罗隐后,发现他容貌丑陋,爱慕之心顿熄。

上述事例都是唐代女子婚前享受部分择偶自由,可以大胆追求婚姻自由的明证。这种情况在唐代的传奇小说中也多有体现,如《李娃传》、《霍小玉传》和《莺莺传》等,故事主题都是年轻女性对爱情和婚姻的大胆追求,而唐代之后,这类文学作品却几乎绝迹。

事实上,唐代社会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相对包容,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唐律·户婚》规定: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父母的认可,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只有未成婚而不尊从长者才算违律。毫无疑问,尊长得主婚权势受保护和绝对确认的,但难得的是,在卑幼无过错的情况下,未定婚而在外自娶,是可以被认可为合法婚姻的,这样开明的律法条款,在封建社会非常可贵。

武则天时,男女关系真的那么开放吗

二、婚后离异与再嫁阻力较小

唐代女子生活的开放性,不仅仅体现在婚前宽松的择偶,也体现在婚后夫妻离异和女子再嫁等方面。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颁诏规定: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

女子丧偶后,不管是再嫁还是守节,都是自由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因为隋末大乱人口大减,劳动力不足,影响了经济发展,为了增加户口才作此规定。但这客观上为唐代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

夫妻无法相处,感情不合时,可以选择利益,对此唐律也有明确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当时社会上对离婚和再嫁都有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大文豪韩愈的女儿先嫁李氏,后嫁樊氏,一点问题没有;《太平广记》记载中丞郑昉的女儿,嫁给殿中侍御史李逢年为妻,婚后二人感情破裂,选择离婚。甚至有些夫妻在友好协议分手时,还会有美好的祝愿,比如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述:

“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部分女性贞洁观念淡薄,婚后私生活丰富

理学家朱熹曾说:“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以唐朝公主为例,有比较温婉知礼、贤良端庄的公主,比如唐太宗之女襄城公主,唐宪宗之女岐阳公主,唐宣宗之女广德公主等。但也有唐太宗之女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偷晴,还有唐肃宗之女郜国公主,唐顺宗之女襄阳公主等私生活放荡不堪。

另外还有唐中宗女安乐公主原嫁给武崇训,还与武延秀有染,武崇训去世后,直接嫁给了武延秀,唐中宗的皇后韦氏与武三思私通等等,婚外情在唐代上层社会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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