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学生时,如何把握体罚和惩罚的程度
体罚已经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被禁止,然后体罚,即违法。因此,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必须明白:法律是底线,跨越违法,轻处罚,重解雇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是红线,跨越道德,轻声誉混乱,重身体失败!
我认为,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对法律和规则有一种敬畏!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把握体罚的程度”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无论体罚有多轻都是违法的,程度都没有意义!
那惩罚呢?
事实上,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教育必须包括惩罚!如果我们必须讨论教育和惩罚之间的关系,那就是“只有惩罚性的教育是粗糙的,没有惩罚性的教育是苍白的(如果是原创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
从词义的角度来看,“惩戒”有两个义项。一是“惩罚是警告”,二是“以前失为戒”。换句话说,“惩罚”有两个意义:动词和排名。我们通常使用东磁的意义“惩罚以示警告”。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的手段是“惩目的是“”戒”。
那么,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如何把握这个“度”呢?
众所周知,教育面临的对象主要是学生,而学生是人。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每个学生都是不同的。前段时间有一首歌《我们不一样》,传达的信息是人的差异。
既然每个学生都不一样,那么在教育过程中就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这个学位也不能一样。
然而,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目前实行班级教学制度。班主任需要教育和管理数十名学生。他如何为每个学生设定一个“学位”?此外,对于不同的学生(因为“学位”不同)采取不同的教育 *** ,是否存在教育不公平?
你知道,许多怨恨来自一种不公平和不公平的感觉!
我的一个初中同学,每次聚会都会“挑衅”我,说当你读书的时候,你成绩好,犯了错误,被打得更轻——这个判断,首先不否认老师的“打”是“惩罚”,他质疑是不公平的!
因此,三水三心认为,在当前班级教学制度的前提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当通过适当的程序制定处罚条例,然后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罚:
1.收集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形成共识。
对学生而言,学校(包括教师)、家长和学生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学校需要主动召集相关方,听取意见。当然,更好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
2.是否根据各方意见制定处罚条例草案,经广泛讨论后形成定案。
也就是说,这个惩罚计划是每个人都制定的,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违反,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你不能有不同的意见。
3.惩戒条例的主要内容应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认知水平的特点加强针对性。
惩罚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沟通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应该具体。
例如,不完成家庭作业,这存在于学习的各个阶段,一次不完成,在惩罚书中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书写整洁,没有污渍(至少,是练习书法!);有一段时间,两次不完成作业,到办公室接受老师的批评,并写下保证;三次呢?接受全班批评一次,和家长一起写保证;朋友怎么会问,四五次?(这种情况并非没有,我曾经遇到过一个从不交作业的学生,但幸运的是,我不值得他写,只是没有效果。)
另一个例子是,如何处理在 *** 上不遵守纪律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几乎残酷的分析:如果学校的惩罚规则写清楚,违反 *** 纪律,面对学生30分钟的惩罚站。然后,教师按照这个规则,惩罚站,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学校或教师,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你认为保护学生和教师是不现实的吗?
4.处罚的主体要明确。
谁来惩罚?这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大多数地方都有问题甚至悲剧,基本上是由班主任或老师造成的,或者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尺子”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该有“惩罚”——与人民日报 *** 讨论”,其核心是惩罚权,是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权利,个别教师不应该有这个权利。为什么呢?教师的惩罚,在情绪下,很容易出现尺度把握的问题!有心人可以分析各地的体罚,伤害学生,都是这样!但是如果交给学校的相关部门,可以避免情绪干扰!
5.学生和家长应有上诉权。
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以正式文本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明确其上诉权——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上诉!
看上去很复杂,但实际上,这也是法治的体现啊!
6.处罚的各个环节都要明确。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惩罚学生需要以下步骤:一是教师提出书面处罚请求,附有相关材料;二是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三是学校有关部门发出处罚通知,送达学生及其家长;四是学生积极上诉;五是学校有关部门处罚!
我认为只有这样,惩罚、惩罚才能说服公众和可操作性。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按照这种惩罚,有学生跳楼等例子,我们该怎么办?我认为,只要宣传和指导到位,类似的事件、学校和教师就不应该有任何责任——我认为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