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男子怎么能让女子缠住?
男子坐电梯没别人,被同乘女子缠住,你没介绍怎么缠住的,遂与其发生关系。
应该如何定性?
我认为分4种情况:
第一种是两人通奸行为。
他们互相认识,是同学,或是同事,也许是业务关系上的客户。
该女子为有已婚之妇,夫妻两地生活,长年难得过一次夫妻生活,性欲强满足不了她的生理需要。
她早就被该男子温文尔雅,富有才华所仰慕,对其一片倾心,只是没有机会向其表白。这次在电梯间巧遇,趁无人之机,缠住男子吐露真情。
该男子对这女子也同样早有好感,两人不谋而合。男子之妻正值怀孕期,两人如干柴烈火,激情燃烧。
两人你情我愿。没有金钱交易,只是满足性饥渴的生理需求。
他们是通奸行为,时间长了是情人关系。
不违法,但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是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的不道德行为。
第2种情况,两人可能涉嫌卖淫嫖娼。
两人互不相识,在电梯间偶然遇见。
该女子无正当职业,以与不特定男子性交易换取金钱为业。
遇到该男子所说“缠住”,就是施展卖淫女的手段,卖弄风骚,对该男子露骨的勾引。
该男子与此女子“臭味相投”,爱好嫖娼,但又担心到宾馆开房被抓。
这回遇到此女子独居民宅,他自认为安全,遂与此女子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即为卖淫嫖娼。
自认为隐蔽安全,还是被人举报。
警察将两人传喚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并对其拘留罚款处罚。两人矢口否认是卖淫嫖娼,巧辩是你情我愿的通奸。
但当警察询问两人姓名时,两人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事实证明他们根本不认识。
同时男子支付了嫖资,女子收取了嫖资,认定他们卖淫嫖娼给予治安处罚没有错。
第三种情况,此女子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如果此女子屋进来一男子凶相毕露,以该男子付嫖资太少为借口,逼该男子再从口袋里掏钱。或以“强奸”此女子为由,报警相威胁,此女子与来的男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此女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如果此女子性饥渴难耐,找熟悉的男人担心坏了名声。
这次在电梯上偶遇该男子,软磨硬泡,“缠住不放”。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她是用“你跟不跟我走吧?你不跟我走,我就告你强奸”,进行胁迫。
到此女子屋内,强迫该男子脱光衣服,强行与该男子发生了关系。
反过来,男子强迫与女子发生关系,是强奸罪。
但女子强迫男子与之发生关系,不是强奸罪,而是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