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刚刚阅读1回复0
东乐
东乐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3
  • 经验值556490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111298
  • 回复0
楼主

出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答案是: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业和出版业,保护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活动。

1.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和发行。

2.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1.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和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

2. 贯彻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利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文化知识,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改善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时,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

第五条 1. 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2. 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1.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2. 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1.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已取得的疑似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

2. 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营业场所可以检查;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 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出版单位

第九条 1. 出版单位应当出版报纸、期刊、书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2.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社等。

3.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纸、期刊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指导和协调出版业和出版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四)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工作场所固定;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0
回帖 返回游戏

出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
载入表情清单……
载入颜色清单……
插入网络图片

取消确定

图片上传中
编辑器信息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