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理收费”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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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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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香港仲裁法式法的最次要构成部门 - 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再次停止修订并新增第10B部,旨在容许并规造当事人在与香港律师(包罗大律师、事务律师和在港注册外埠律师)为仲裁和与仲裁有关的诉讼、某些调和法式中签定拜托代办署理合同时,摘用“与仲裁成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utcome-related Fee Structures, 业界简称ORFSs或ORFS)”那一付费/收费安放。为了便利读者阅读习惯,下文将之表述为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

小细节:还记得前不久香港《仲裁条例》新增的第10A部吗?没错,第10A部容许并规造第三方帮助仲裁。

(待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3、第4和第7分部正式施行后,)假设内地当事人与香港律师签定并履行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拜托合同,不管该仲裁(或告急仲裁人法式)发作在香港仍是内地(例如贸仲总会)甚至境外,抑或是停止有关的诉讼、某些调和法式,均须契合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的有关规定。例如,在仲裁法式中,上述香港律师须披露其与当事人系“风险代办署理”那一收费安放。所以,内地仲裁案件当事人,也都有领会那一轨制的需要。

贸仲香港仲裁进修小组在进修了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的布景和详细轨制后,将下文进修条记分享。(本文仅供参考,非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供给的法令定见。)

重点一:

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另有部门分部未施行,签定含有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的拜托代办署理合同仍需时日

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题目全称为“关乎仲裁且与成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协议”。该部全数施行时将含8个分部,此中,第1、第2、第5、第6及第8分部已从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而第3、第4和第7分部将自香港特殊行政区律政司司长以宪报通知布告形式在指定的日期起施行[1]。

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2分部第98ZB条规定[2] ,当前订立的任何与仲裁成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协议仍不具有效劳,含有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的拜托代办署理合同须待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3、第4和第7分部正式施行后,方为有效。

小细节:细心的读者查阅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会发现该部目前是没有第3、第4和第7分部的。对那些分部感兴致的读者,能够查询《2022年仲裁及法令执业者条例(与仲裁成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领会有关情状。

重点二:

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收费形式有哪些?

(待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3、第4和第7分部正式施行后,)当事人能够与香港律师就境表里仲裁法式案件、告急仲裁人法式和与仲裁相关的香港法院法式案件、某些调和案件达成三类“风险代办署理”协议。详细别离为:按前提收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按损害补偿收费协议(Damages-based Agreement)和混合式按损害补偿收费协议(Hybrid Damages-based Agreement)[3] :

• 按前提收费协议(“不胜利少收费”或 “不胜利不收费”)

在案件过程中,香港律师先不予收费或根据折扣费率预先收取必然的费用。假设当事人胜诉(即/或获得了约定的“功效”),则须向香港律师付出一笔额外的“胜诉费”。该胜诉费额度能够是两边约定的固定金额,也能够是律师惯常收费原则的必然比例。

• 按损害补偿收费协议(“不胜利不收费”)

只要当事人获得必然水平的损害补偿或潜在的责任降低(称“财政利益”,即“financial benefit”)时,才须向香港律师付出费用。付出费用额度参照当事人获得的财政利益按比例计算。不然,财政利益为零时,当事人无须向香港律师付出费用。

• 混合式损害补偿收费协议(“不胜利少收费”)

香港律师能够先就其所供给的法令办事(按其凡是费率“打折”后)收取必然费用,在当事人获得财政利益时,再额外收取一笔费用。

重点三:

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项下,内地当事人适用场景

(待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3、第4和第7分部正式施行后)适用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将不受仲裁法式的“仲裁地”限造。所以,内地当事人若拜托了香港律师,即便仲裁法式的“仲裁地”在内地,仍可与香港律师签定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拜托代办署理合同。

小例子:(待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3、第4和第7分部正式施行后,)内地当事人在贸仲总会、贸仲内地分会/中心或贸仲香港中心仲裁或启动告急仲裁人法式,能够拜托香港事务律师风险代办署理仲裁案件(包罗可能涉及的调和),并拜托香港大律师风险代办署理在香港法院停止的与仲裁相关诉讼法式,例如申请保全或判决的施行。

重点四:

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与内地“风险代办署理收费”有何差别?

差别1:签定的主体差别

内地的含有“风险代办署理收费”的拜托代办署理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为内地律师事务所[4]。 而港版含有“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的拜托代办署理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为香港律师(律师包罗香港大律师、事务律师以及在港注册的外埠律师)[5]。

差别2:适用的案件范畴差别

望文生义,相较之下,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适用范畴更窄,其仅能够适用于香港《仲裁条例》定义的仲裁法式案件、告急仲裁人法式案件、有关的诉讼以及某些调和法式案件。[6]

差别3:收费上限差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度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国度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标准律师办事收费的定见》的相关规定,内地“风险代办署理”费率根据标的额分段确定。

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未就该事项停止规定,但香港法令变革委员会已在2021年12月发布的关于“与仲裁成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陈述书(“法改会陈述”)中对此提出了详尽的定见,并定见后续由从属法例设定相关收费上限。

差别4:沉着期

固然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自己未就“沉着期”停止规定,但香港法令变革委员会在法改会陈述中定见以从属法例形式规定起码七天的“沉着期”,当事人可在“沉着期”书面通知末行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拜托代办署理 [7]。

差别5:披露义务

(待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3、第4和第7分部正式施行后,)归纳综合来说,律师须向仲裁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披露已签定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的事实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当事人须向仲裁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披露港版“仲裁案件的风险代办署理收费”拜托代办署理关系已末结的事实及末结的详细日期(如适用)。

[1] 《2022年仲裁及法令执业者条例(与仲裁成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第1部第1条第(3)款

[2] 香港《仲裁条例》第10B部第2分部第98ZB条规定:“在本部中,提述关乎仲裁的ORFS协议,即提述契合以下阐明的ORFS协议——(a)由当事人与理当事人的律师就仲裁订立的;及(b)在第3、4、7分部皆已生效当日或之后订立的。”

[3] 香港《仲裁条例》第98ZB条

[4]《律师办事收费治理办法》第十三条

[5] 香港《仲裁条例》第98ZA条

[6] 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98ZA条

[7] 法改会陈述附件二第1条第k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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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仲香港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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