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是指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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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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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的范围由国家依法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可能包括体力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病等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岗位。这些工作通常需要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并且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健康隐患。为了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我国 *** 一直致力于实施男女平等的就业政策,尽可能地将适合女性的岗位安排在适合女性的工作场所,确保她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因生理特点,如怀孕和哺乳,需要特殊照顾或保护的女职工不得从事有害于其身体健康的工作。

2、根据相关法规,有些行业中的工作可能不适合女性,例如矿山井下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涉及化学药品和有毒物质的作业。

3、在经期和孕期,女性可以适当减少某些体力劳动和高强度的工作量。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对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在申请工作时,建议提前向相关部门了解并询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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