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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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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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功一功与数功的边界如下:

1、本功所教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立功决意,但施行中不乏本来没有立功企图或没有教授者所教授的立功的立功企图,因为教授者的教授,才得以产生了本来没有的立功决意。那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冒犯了教授立功办法功和唆使立功两个功名,那是想象竞合犯,只能做为一功处置,不存在数功并罚问题。

2、教授立功办法功的行为人基于教授立功办法,其手段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立功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动手段行为与目标行为或目标行为与成果行为的连累关系,虽别离有两个有意、两个差别的立功行为,是本色上的数功,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那种情况仍是当做一功处置,从一重功惩罚,而不实行数功并罚。

3、教授立功办法功的行为人在向别人教授立功办法后,又与被教授人一路运用本身所教授的立功办法配合停止立功的,因为行为人主不雅上有两个有意,客不雅上又实行了两个立功行为,且那两个立功行为之间不存在连累关系,进犯了两个间接客体,契合两个立功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立功,应该实行数功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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