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掳掠、掠取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2005年6月8日)的规定,行为人施行危险、强奸等立功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操纵被害人不克不及对抗、不敢对抗的境况,临时起意劫取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掳掠功实行数功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觉察的情况下,以及施行有意杀人立功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偷盗功实行数功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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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掳掠、掠取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2005年6月8日)的规定,行为人施行危险、强奸等立功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操纵被害人不克不及对抗、不敢对抗的境况,临时起意劫取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掳掠功实行数功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觉察的情况下,以及施行有意杀人立功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偷盗功实行数功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