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经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 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3)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的同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4)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可以EDI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查验
(1)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外,都应由进境地海关或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指运地海关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一般有单证查核、外形查验、开箱抽样查验以及通过技术设备进行查验等不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2) 3. 征税
(3) (1)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2)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的担保后放行。
(3) 4. 放行
(4) (1) 除海关特准的之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5、特殊情况的处理
(5) (1) 暂时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2) 过境、通运和转运货物:过境、通运和转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3)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4)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5) 三、海关通关作业流程
(6) 企业申报,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委托报关单位制发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自行制发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