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分为十年、二十年和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为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如果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发给有效期为五年以下的居民身份证,如果他们满足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换领,发给有效期为十年或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6、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换领,发给有效期为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7、未满四十周岁的公民,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换领,发给有效期为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8、未满五十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换领,发给有效期为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果他们符合申请条件,他们可以选择在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到期前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以便永久维持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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