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章 总则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所设立的专项基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缴纳和通过银行担保等方式。
旅行社必须在我国外汇市场上存放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额度在50%以内。
支付保证金时,旅行社应当提供有效的发票或者收据,由银行妥善保管并进行核对。
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以及在此范围内接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保证金存管和管理。
第二章 存款
存款时,旅行社应持相关证件并持有《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存款的,可以选择不存款。
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的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具备一定规模且按规定保存的保证金不受限制,不允许超过一定期限。
第三章 取款
在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向许可的旅 ***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附则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的要求,旅行社可以在提交整改报告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全额退还质保金申请。
如果疫情结束后旅行社仍需继续经营的,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将质保金退回。
第八章 违约责任
对未遵守规定行为,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对于情节严重的,旅行社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法律援助。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