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界定标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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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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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 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 *** 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

在判断游戏画面是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 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1)该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

- (2)是否可以通过技术设备复制;

- (3)该画面是否是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

- (4)该画面中呈现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内的元素。

判断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备独创性,主要看其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这些画面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

第十九条 【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

直播电子竞技赛事活动所形成的游戏直播画面,如果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 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则应当得到保护。

游戏主播个人进行直播时,如果以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为基础,并且伴随着主播的口头解说及其他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元素,那么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 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应当得到保护,如果直播画面中的解说及其他元素仅仅是简单的对游戏过程的描述和评论,不宜认定这些元素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新的作品。

第二十条 【游戏用户对游戏画面定性的影响】

若游戏画面是由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的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那么这种用户操作行为不应被视为创作行为,这不会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

如果游戏为游戏用户提供了一定的创作空间,并提供了相应的创作工具,当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之外进行了其他表达元素的创作,且这些创作成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话,那么游戏用户作为相关创作成果的作者,有权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规定明确了在界定 *** 游戏直播侵权标准时的具体考量点,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些规定也为游戏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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