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时候,一定要休完年休假吗?不休完,会怎么样?
关于员工离职休年休假的话题。
首先,从国家劳动法律政策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对此做明确的规定。《劳动法》仅规定对于类似于你这样工龄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员工,每年享有5天带薪休假的权利。注意,这里讲的是权利,而非义务,因而并不是你必须要履行的一项职能。
从人性角度来讲,我们作为劳动者享有了这项权利,拿着工资免费度假,自然是每位劳动者都想行使的权利。但当前职场竞争激烈,受到很多客观因素影响,许多人在一家公司一直到离职前,都无法真正享受过这项权利。对他们而言,能够保证最基本的双休已经很不错了。
那么,我们就来讲一讲接下来的问题,为什么有部分企业的HR希望你把年假休完了再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离职前,本人当年剩余的年休假可以折算的。比如你当年的年休假还剩4天,在当年的6月底你提出了离职,按折算你就有2天的剩余年休假,那么如果你在离职的时候不休掉,你可以于公司协商拿到2天的劳动报酬;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你休假的,甚至可以拿到3倍工资,同时剩余的2天公司需要给你开具证明转移到新的单位。这对于一位即将离开公司,对公司无法再提供价值贡献的员工而言,公司自然是希望你行使这项权利把2天的年假休完了再走,大家好聚好散,也节省了公司人力资源做薪酬计算的工作量。
另外,如果你并不打算就这4天剩余的年休假在本单位行使完,计划积攒到新的工作单位去行使。但现实情况下,这个转移手续比较麻烦,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对方公司接受并认可,而多数企业对于新员工都有试用期内或入职当年不计年休假的规定,因而你的这项权益想要得到充分实施,也存在一定困难。有些HR出于好心,也会善意提醒你在本公司休完了年休假再行离开。
所以,从客观现实的角度来讲,对于一名已提交了辞职做完了工作交接的员工来讲,企业HR为了减少工作量也好,善意提醒也罢,也愿意让员工你休完年假再离开。除非说你新东家那边催得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