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果汁索赔1000元,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是怎么回事?
2017年2月,西安一位消费者在超市里买了某品牌生榨芒果汁一瓶,发现果汁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保质期1年,购买时已经过期。2018年年初,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6元的购物款并赔偿损失1000元,而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诉讼请求。
法院依照的是我国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有很多,都将过期食品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此更高院的司法判例也已做出指导,因此,如果消费遇到过期食品,可以果断向商家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如果不幸食用对身体造成了伤害,也要保存好相关医院就诊证明和医药费票据。
不过,这一招对职业打假人并不一定完全适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不应成为任何人牟利的工具。因此,各地也有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而法院并不支持的案例。
如果你是普通消费者,一旦不幸买到过期商品,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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