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往的家族族谙里,所谓的降服子,是指已颠末继给他人的儿子,回来为本身的生身父母守凶服丧时的称呼。旧时子女本应为父母服三年之丧,如其已出嗣,也就是过继给别人为嗣,则由三年降为一年。其所生之子,为降服孙。
在《婚丧礼杂说》(做者:张鸿来)中有如下阐明:
降服子,礼称 “称情而立文”,(见三年问) 文立而情随之。
孔子曰:“ 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父母于子有三年之爱,故子为父母服三年之丧,此所谓“称情而立文”。若子为人后,于其所后之父母,无三年之爱,而必为之服三年之丧,于其本生父母,有三年之爱,而反为之服期,此所谓文立而情随之;降服子之造是也。
盖情无原则,文为其原则;丧服四造所谓“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能不及”, 殆不只为三年丧言也; 苟情面薄于所后之父母者,亦谓之不及,厚于本生父母者,亦谓之过;(古之为人后者,后大宗,故降其父母,不认为薄,为所后者斩,不认为厚。)过与不及,皆谓之情不随文。
至于“加隆”之说,乃对期功各服而言;缌,小功,认为“杀”,期,九月,认为“间”三年认为“隆”;(见三年问)非谓降服之于其本生父母可加隆,换言之,亦非谓于其所后之父母可减杀也。
礼称 “称情而立文”,(见三年问) 文立而情随之。 孔子曰:“ 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父母于子有三年之爱,故子为父母服三年之丧,此所谓“称情而立文”。若子为人后,于其所后之父母,无三年之爱,而必为之服三年之丧,于其本生父母,有三年之爱,而反为之服期,此所谓文立而情随之;降服子之造是也。盖情无原则,文为其原则;丧服四造所谓“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能不及”, 殆不只为三年丧言也; 苟情面薄于所后之父母者,亦谓之不及,厚于本生父母者,亦谓之过;(古之为人后者,后大宗,故降其父母,不认为薄,为所后者斩,不认为厚。)过与不及,皆谓之情不随文。至于“加隆”之说,乃对期功各服而言;缌,小功,认为“杀”,期,九月,认为“间”三年认为“隆”;(见三年问)非谓降服之于其本生父母可加隆,换言之,亦非谓于其所后之父母可减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