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看方面表示为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办法,绑架别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间接对被害人停止绑缚、堵嘴、蒙眼、拆麻袋等人身强逼或者对被害人停止损害、殴打等人身进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逼,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施行暴力相威胁。
"其他办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办法,如操纵药物、醒酒等办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形态等。那三种立功手段的配合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克不及对抗或者不敢对抗的境地,将被害人不法绑架分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间接掌握之下,使其失往动作自在的行为。
法令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别人此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功。折叠主体要件
立功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功能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因为那种立功的"危害性特殊大,但凡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才能的人,均可构成①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立功,是指详细立功行为而不是详细功名。
根据功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假设仅参与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戮、损害被绑架人,没有施行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灭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那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需要的时候,也能够由政府收留教养。
假设在绑架过程中施行了杀戮或者损害(致人重伤或者灭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有意杀人功、有意损害功追查其刑事责任。折叠主看要件
主看方面由间接有意构成,而且具有讹诈财物或者扣押人量的目标。"以讹诈财物为目标的绑架别人",是指责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醒的办法,强行将别人劫持,以杀戮、杀伤或者不回还人量相要挟,迫令与人量有关的亲朋,在必然期限内交出必然财物,"以钱赎人。
那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财帛,也包罗其他财富利益。"绑架别人做为人量",是指出于政治性目标,遁藏逃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功犯等其他目标,劫持别人做为人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