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杀人后暂时起意拿走财物的,存在两个行为:一是杀人行为,二是取财行为,应定有意杀人功和偷盗功,数功并罚。起首具有杀人的有意并施行了杀人的行为,成立有意杀人功无可置疑。行为人在杀死被害人得逞后,看见被害人的财物,又产生了新的不法有占别人财物的有意,窃取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出于两个差别的主看企图或动机,施行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立功行为,故应对行为人的立功行为别离定功并停止数功并罚。
拿走财物数额到达偷盗功起点的,构成有意杀人功和偷盗功,不然,只构成有意杀人功.
构成杀人功。
成立有意杀人功和偷盗功,数功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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