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在人变成奴仆大凡有八种体例:战争中当了俘虏;被绑架;做为付出税收和交纳贡赋的人;抵债;因立功而受罚;被放弃或出卖的儿童;自行沦为奴仆;出生即奴仆。
秦汉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期间,奴仆来源的次要有以下几种。
◆ 功犯
奴仆最后来源于受刑没官而丧失布衣身份的人。先秦期间,因立功而成为奴仆的人良多。《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初,斐豹隶也,著于官书。”晋杜预注:“盖立功没为官奴,以丹书其功。”有秦一代,还有因立功而沦为奴仆的。其时对功犯的赏罚,已经有了一套刑罚系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既有黥、劓、刑等肉刑,也有城旦舂、隶臣妾、鬼薪白粲等不按期劳役刑的规定。秦代刑徒的刑期不固定,却和奴仆一路承担官府劳役,因而,要严厉区分秦代“徒隶”的身份十分困难。前面我们讨论的“隶臣妾”,有着刑徒和奴仆双重性量,可能也有先秦影响。因为先秦有把功犯没为官奴的规定,秦国在造定其刑罚系统时,可能受其影响,没有细分刑徒和官奴仆的区别,因而秦代刑徒的某些特征带有官奴仆色彩。曲到汉文帝刑法变革后,那种模糊形态才渐渐得以廓清。就整个秦汉刑罚系统而言,固然秦代造定了成文法典,且强调彰明法令,也重视规造囚犯,并通过“规造囚犯来规造社会”,但在规造囚犯的办法上还比力简单,尚未严厉区分和标准身体刑和劳役刑的利用,因而招致秦代功人兼有刑徒和奴仆的特征。
◆ “收人”
秦汉期间,实正因本身立功而沦为奴仆的人其实不多。自秦起头,越来越多的奴仆来源于因家人立功而被连累的人。那在很大水平上表现了中国古代法令的一个特色,即集体对其成员的立功负有不成朋分的责任。那种因家庭成员立功而被连累为奴仆的体例称为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收”泛指收捕与立功相关的人,包罗间接立功人及被株连的人;而狭义的“收”仅指充公功犯的老婆(或丈夫)、儿女、田宅、财富、奴仆等,史籍称之为“收帑”。《吕氏春秋·熟知》中的击磬者,因其父杀人,其母被收为“女酒”,而他也被收为官奴仆。商鞅变法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认为收孥。”
就一般立功而言,被施行收孥刑的人,大都是同户栖身的妻(或夫)及其子女。而《二年律令·收律》还记载了对何种功犯之老婆实行收孥刑:“功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但文帝刑法变革后,“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改动了“秦法,一人有功,并其家室”的场面。七国之乱后,汉武帝也赦宥了“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老婆没进为官奴仆,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汉文帝刑法变革后,收孥刑利用得以削减,其适用范畴也有很大的收缩,根本上只在某些严重的立功、特殊期间及特殊群体中适用。
秦汉期间被施以收孥刑的案例较多。《汉书》记载金日沦为奴仆的原因,其实不仅仅因为他是俘虏,而是“以父不降见杀”,他与母阏氏、弟伦俱没进官,输黄门养马。而将军李广利的老婆被收,就因为其女为刘屈氂子之妻,而在治巫蛊中,因为贰师参与“祷祠,欲令昌邑王为帝”。三国期间,也有把流亡生齿的老婆没为官奴仆的。“顷之,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认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仆。”
◆ 布衣被卖为奴
布衣为奴的体例次要有二:一是因天灾人祸,农人破产而为奴仆;一是其他原因被掠卖为奴。
★ 破产农人及流民
秦汉期间,跟着消费力的开展,经济程度有了很大进步,但其实不意味着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进。李悝描述其时个别家庭时说: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入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末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末岁用千五百,不敷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人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
假设一旦有天灾人祸,个别小农家庭就有濒于破产沦为流民的求助紧急。而“流民即便有幸得到安设就业的前提,然而因为原有自耕农地位的丧失,往往只能沉溺堕落于更为低贱的社会阶层之中”,有可能成为流庸即雇佣劳动者,也有可能被迫沦为奴仆。
破产农人往往沦为流民
《文献通考》卷11《户口二》云:
“今按豪家奴仆,细民为饥冷所驱而卖者也,官奴仆有功而没者也。民以饥冷,至于弃良为贱,上之人不克不及有以振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其进奴仆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冷之民无辜而与功隶等也。况在官者十余万人,而复税良民以养之,则亦何益于事哉?”
因而,奴仆是流民的改变形态之一。《史记》卷7《春申君传记》载:“人生灵涂炭,族类离散,亡命为仆妾者,盈满国内矣。”而豪强各人冶铁煮盐,则“大致尽收放流人民”为之。天凤元年七月,王莽为备匈奴,“复发军屯”,“于是边民流进内郡,为人奴仆”。东汉安帝永初五年,陇右苍生“流浪分离,随道灭亡,或弃捐老弱,或为人仆妾,丧其太半”。可见,很大部门的破产农人及流民最初都沦为奴仆。
★ 掠卖为奴
除了因天灾人祸使得个别小农沦为流民及奴仆外,还有一些人被掠卖为奴仆。西汉政权刚成立时,接秦之敝,又大饥荒,“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高祖六年)夏蒲月,刘邦发布诏书,“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仆者,皆免为庶人”。晁错说:“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而偿债者矣。”栾布曾“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窦皇后之弟窦广国,“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掠卖,其家不知何处”。南越太后“尽持先王宝器供献天子以自媚,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认为僮仆”。那些被卖的人,很大可能成为奴仆。
◆ 俘虏
先秦期间,因为各国战争较为频繁,战俘仍然是奴仆的重要来源。睡虎地秦简有“寇降,为隶臣”的法令,秦同一后,也有“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的记载。但汉代后,战争削减,战俘不再是奴仆的次要来源。马克垚先生认为,“两汉期间与匈奴、乌桓、鲜卑、羌等民族停止过持久的战争,历次战争中大都有捕首虏若干人、获生口若干人的记载,一般是几千人或者几万人。那些异族俘虏,大都被当做奴隶”。与把功人没为奴仆的赏罚体例类似,把战俘酿成奴仆也是一种比力野蛮的体例,跟着汗青的开展和文明的朝上进步,那种体例逐步被裁减。
傅佥:我两个儿子命苦啊
秦汉期间有很多战争,史乘中也有很多捕获战争俘虏的记载,但却很少提到那些外族俘虏的命运,更不消说战俘成为奴仆的详细数量了。《汉书·赵充国传》:“虏数挑战,充国坚守,捕得生口。”曹魏文帝黄初二年(公元221年),“镇西将军曹实命寡将及州郡兵讨破叛胡治元多、卢水、封赏等,斩首五万余级,获生口十万,羊一百一十一万口,牛八万,河西遂平”。有的生口可能就是奴仆。魏灭蜀后,蜀将傅佥儿子傅著和傅募成了曹魏俘虏,“没进奚官,免为庶人”。我们不克不及武断地认为所有生口都是奴仆。史乘一般只阐明捕获俘虏数量,很少阐明俘虏的往向。
史乘对异族俘虏的往向记载有二:一是金日兄弟被当做官奴仆养马;一是元狩二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寡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从“五属国”的性量看来,异族俘虏不只未被抢劫为奴,相反还遭到汉武帝的优待,武帝“虚府库恩赐,发良民侍养,譬若奉宠儿”。
对异族俘虏反常慈祥的汉武帝(影视剧形象)
比拟之下,同期间少数民族的做法却与汉帝国差别。西汉时,匈奴人“攻战,斩首虏赐一卮酒,而所得卤获因以予之,得人认为奴仆”。据统计,仅在汉文帝至昭帝的一百多年间,匈奴人从上郡、云中、辽东、辽西、雁门、代郡、定襄、右北平、酒泉、张掖、五原、上谷、朔方等地抢劫的汉族人就在十万以上。此外还有大量其他的少数民族人民被匈奴俘掠为奴。东汉时,“不变诸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叛逆,郡兵击灭之,悉没进弱口为奴仆”。能够说,战俘是少数民族奴仆的次要来源。
◆ “奴产子”
秦汉期间,家生奴仆即“奴产子”是奴仆的次要来源。秦汉奴仆有必然的婚姻权,良多奴仆能够拥有老婆和家庭。秦末陈涉起义,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睡虎地秦墓竹简·法令答问》: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认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为隶妾,或曰完,完为当殹(也)。”
不管其母能否是自在民,隶臣之子要世袭其父的身份,假设“认为非隶臣子”,则为立功。张家山汉简中规定:“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
一代上将军卫青也曾为奴
卫青父亲是自在民,但“季与主家僮卫媪通,生青”,因为其母为奴仆,卫青亦为奴仆。与罗马家生奴的决定因素全在于母亲差别,秦汉“奴产子”的身份不全因其母亲决定。如张家山汉简的规定,母亲为自在民,孩子仍然是奴仆。那在必然水平上可能与秦汉奴仆来源欠缺有关。秦汉期间,战俘不是奴仆的次要来源,为了庇护社会不变,统治者发布了很多解放奴仆的法令。如许,奴仆的来源不只得不到包管,并且原有奴仆数量也在不竭削减。此时,“奴产子”上升为奴仆重要来源之一。因而,汉代在认可奴仆一般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权力的同时,却固定了其后代“奴产子”的身份,必然水平上限造了奴仆后代的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