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是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若是你爱人长短文职军人,就在你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栖身地告状。若是是文职军人,就在你爱人住所地法院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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